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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原标题: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松发股份(17.070, 0.37, 2.22%)
股票代码:603268
收购人名称: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吴江市南麻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经济开发区恒力路1号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松发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松发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松发股份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而导致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收购人持有的松发股份股权比例由29.91%上升至30.14%,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并非主动增持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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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吴江市南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注册资本:200,2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4422093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针纺织品、纸包装材料(不含印刷)生产、销售;化纤原料、塑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灰渣、精对苯二甲酸(PTA)、乙二醇(MEG)销售;实业投资;纺织原料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火力发电;蒸气生产及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2年01月16日
经营期限:2002年01月16日起至2052年01月15日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经济开发区恒力路1号
邮政编码:215226
联系电话:0512-63838299
传真:0512-63838832
二、收购人股权与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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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为苏州圣伦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华尔投资有限公司,两者分别持有恒力集团47.5%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华尔投资基本情况
苏州华尔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注册资本为18,221.2万元,公司住所和主要经营地为吴江市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恒力路1号,法人代表为陈建华,经营范围为对实业投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尔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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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恒力集团以外,华尔投资无其他投资的企业。
2、控股股东圣伦投资基本情况
苏州圣伦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公司住所和主要经营地为吴江市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恒力路1号,法人代表为陈建华,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实业投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圣伦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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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恒力集团以外,圣伦投资持有和高投资100%股权。
3、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基本情况
陈建华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EMBA,高级经济师。2002年1月至今担任恒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范红卫女士: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2年1月至今担任恒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恒力集团控制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恒力集团合并范围内主要境内企业(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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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除恒力集团及其子公司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力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投资、控制的主要境内关联企业(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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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
(一)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恒力集团控股子公司恒力石化(15.490, 0.41, 2.72%)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聚酯切片、民用涤纶长丝、工业涤纶长丝、聚酯薄膜、工程塑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同时对外提供电力、蒸汽等产品。公司产品种类丰富,各类产品规格齐全,涵盖PET、POY、FDY、DTY、BOPET、PBT、IPY、热电等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民用纺织用品制造,产业用纺织用品制造,各类食品、药品、日用品的包装,家用器具、汽车工业、电子元件制造等领域。随着恒力集团子公司2017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恒力集团纵向延伸至产业链上游的炼化、芳烃和乙烯环节,打开了公司发展的原材料瓶颈和一体化协同发展空间。恒力集团逐步打造并不断完善从“原油—芳烃、乙烯—PTA、乙二醇—聚酯—民用丝、工业丝、聚酯切片、聚酯薄膜、工程塑料—纺织”的全产业链一体化的发展模式,推动实现恒力从“一滴油”到“一根丝”的聚酯化纤各个产业链条环节的全链条战略布局与全覆盖业务经营。
同时,恒力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还从事PTA、PX、MEG、坯布等产品的贸易活动。
(二)最近3年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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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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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是否收到相关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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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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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由于受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原激励计划已较难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因此公司经征求激励对象的意见,经审慎论证,决定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019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已经2019年2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松发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1.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收购人持有的松发股份股权比例由29.91%上升至30.14%,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并非主动增持收购上市公司行为。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审批和内部决策程序
(1)2017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7月5日至7月16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7月1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7月2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5名对象授予1,384,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7年9月13日,公司首次授予的1,384,000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88,000,000股变更为89,384,000股。
(6)2018年5月2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9,38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301,44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35,753,600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25,137,600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384,000股相应调整为1,937,600股,首次授予价格16.35元/股相应调整为11.56元/股,预留股票由200,000股相应调整为280,000股。
(7)2018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股权激励计划,直至2018年7月25日,公司未明确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因此预留的280,0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
(8)2018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2018临-060),确定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解锁股票数量为968,800股。
(9)2019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临-002)。该议案已经2019年2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19临-007),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截止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11)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截止2018年12月21日的总股本125,137,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1,888,072.00元(含税)。2019年6月25日,公司已完成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2)2019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松发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56元/股调整为11.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的批准。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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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前,松发股份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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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后,松发股份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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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完成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的比例为29.9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比例为30.14%。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前后,松发股份产权控制关系结构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恒力集团仍为松发股份控股股东。
二、本次收购方案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收购人依法持有松发股份37,428,000股(占松发股份总股本29.9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后,收购人持有的松发股份股权比例由29.91%上升至30.14%。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的松发股份股权比例由29.91%上升至30.14%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收购人以此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一)恒力集团持股比例上升至30.14%时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告义务
1、关于恒力集团持股比例上升的原因
2019年7月9日,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25,137,600股减少至124,168,8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恒力集团持有松发股份37,428,000股股份,持股数量保持不变,但持股比例由29.91%被动增加至30.14%。
2、关于报告及公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1)松发股份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实施过程
①2019年1月18日,松发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同日,松发股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松发股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宜。认为松发股份本次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019年1月19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2019年1月26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9年2月13日,松发股份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019年2月14日,松发股份披露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松发股份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截止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③2019年3月20日,松发股份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相关人员签署《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终止协议》。
④2019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1.47元/股。
同日,松发股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上述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同日,松发股份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就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2019年6月28日,松发股份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2019年7月5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恒力集团报告及公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恒力集团编制收购报告书等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材料并通知松发股份,2019年7月16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提示性公告》。
同日,恒力集团通过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在《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声明“本次收购是松发股份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而导致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收购人持有的松发股份股权比例由29.91%上升至30.14%,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并非主动增持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
2019年8月9日,恒力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
2019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2184),受理上述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2019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书通知书》,恒力集团收到后立即通知了松发股份,松发股份于2019年8月20日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3)关于松发股份变更注册资本的报告及公告情况
2019年7月22日,松发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召开〈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2019年7月23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9年7月30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9年8月7日,松发股份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19年8月8日,松发股份披露了《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因松发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导致恒力集团持股比例被动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松发股份已履行了回购注销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恒力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提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并通过松发股份披露了相关《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等文件,恒力集团已就持有松发股份股权比例超过30%事项履行了相关报告义务。
对于恒力集团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已于2019年9月5日出具《关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局[2019]1059号),对恒力集团采取出具监管关注函的监管措施。恒力集团承诺认真落实《监管关注函》的要求,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关于恒力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综上,恒力集团应在松发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恒力集团存在提交豁免申请滞后的情形,不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及《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但鉴于本次收购系因松发股份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恒力集团持有的松发股份的股份比例超过30%,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情形,恒力集团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松发股份已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履行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报告或公告义务,与回购对象不存在争议纠纷,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系恒力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增加,恒力集团实际拥有松发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本次收购前后松发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恒力集团无主观故意违反相关规定,且恒力集团在注意到相关问题后已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并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前述程序性瑕疵已得到及时纠正。因此,该等程序性瑕疵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本次收购后,松发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仍为恒力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恒力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恒力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松发股份的负债、未解除松发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此外,不存在松发股份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其他损害松发股份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是松发股份对75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而导致的,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并非主动增持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不涉及资金或对价支付。
第五节 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对主营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股东权利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资产或业务出售、与他人合作或合资等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股东权利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改选改聘,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松发股份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限制性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松发股份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若需根据实际情况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合理修改,将严格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程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松发股份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为了保持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力集团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恒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不会损害松发股份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松发股份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松发股份的独立性。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恒力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与松发股份不存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松发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松发股份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恒力集团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下属企业存在向松发股份零星采购陶瓷用品、提供委托贷款等关联交易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公告。为规范未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若本公司与松发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18年8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林道藩先生、陆巧秀女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林道藩先生、陆巧秀女士分别持有的松发股份6.95%、22.96%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20,047,480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合计直接持有松发股份29.91%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9年8月8日,松发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支持公司运营发展,恒力集团通过委托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1亿元,指定借款期限为1年,指定借款年利率为6%,该议案已于2019 年8月26日经松发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六个月内,恒力集团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各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期间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自查期间,恒力集团监事陈新华之子陈帆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松发股份对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而导致公司持股比例被动增加,并非公司主动增持收购上市公司。陈新华直系亲属买卖松发股份股票系在未知本次权益变动内幕消息的情况下做出,不构成内幕交易。
陈新华承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松发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市场公开信息的分析和对股票二级市场的行情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曾知晓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需信息,也未向任何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买卖。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相关方的说明与承诺,其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涉及内幕交易。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根据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公司对2018年度的合并报表进行单独列示。恒力集团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1)2018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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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6年度及2017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1)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2)2016年度及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1)2018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
(2)2016年度及2017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注:2016年财务数据来源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第33030051号审计报告;2017年财务数据来源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第33050016号审计报告;2018年财务数据来源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9]33050031号审计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18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恒力集团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9]33050031号审计报告,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恒力集团公司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
恒力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陆续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恒力集团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详细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根据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恒力集团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外,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18年度一致。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三)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收购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2019年9月23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李一帆
于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9月23日
第十二章 备查文件
1、收购人的营业执照;
2、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关于回购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4、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5、收购人关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恒力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持有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收购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8、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的承诺;
9、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恒力集团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11、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2019年9月23日
附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2019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268 证券简称:松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9临-048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提示性公告》(2019临-033),由于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68,800股,公司总股本由125,137,600股减少至124,168,80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9.91%被动增加至30.14%,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恒力集团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申请。
2019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恒力集团转发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豁免恒力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81号),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豁免恒力集团因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减少股本而持有其37,428,00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0.1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恒力集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恒力集团应当会同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恒力集团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关于本次交易的《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已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