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作品:于希宁玉兰图
中国瓷砖近年反倾销大事记
近年,中国瓷砖在国外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大事件回放:
1、印度 未上釉瓷砖
立案:2001年8月6日,印度对中国陶瓷企业立案调查,要求对中国陶瓷瓷砖片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税号6907/6914。
终裁:由于没有任何中国企业参加应诉,印度调查机关于2003年2月最终裁定,自03年2月5日起,对来自中国的所有瓷砖产品征收8.28美元/平方米的的反倾销税。“
日落复审终裁:2008年5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布了对中国瓷砖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终裁结果。终裁中,在以往5起新出口商复审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佛山禅城欧联建筑陶瓷公司(生产商)和阿联酋Prestige贸易公司(出口商),河源万峰陶瓷公司(生产商)和佛山朗高陶瓷有限公司(出口商),清源市南方建筑材料公司(生产商)和广东新中源陶瓷进出口公司,广东新明珠陶瓷公司(生产商)和佛山新明珠贸易公司(出口商),佛山禅城金怡陶瓷公司(生产商)和佛山Jayson陶瓷材料公司(出口商)等5个生产/出口商组合(共5家中国生产企业、4家中国出口企业)继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并被认定不构成倾销;其他中国企业则被认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50-200%。终裁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对印瓷砖迅猛增加,造成印瓷砖产业市场份额减少、价格下跌、利润下滑,给印度瓷砖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终裁建议对前述5个生产/出口商组合以外的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155卢比/平方米。
新出口商复审终裁:2009年2月27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由于自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Guangdong Monalisa Ceramic Co., Ltd., China PR)和佛山蒙娜丽莎工业公司(Foshan Monalisa Industry Co., Ltd., China PR)出口至印度的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因此不对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Guangdong Monalisa Ceramic Co., Ltd., China PR)和佛山蒙娜丽莎工业公司(Foshan Monalisa Industry Co., Ltd., China PR)出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07、6914、6908。
2、韩国 釉面和未上釉瓷砖
立案:2005年5月1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致函我驻韩使馆经商参处,称已于4月30日接受Dae Kong Ind.Co.Ltd等4家国内企业提出的针对原产自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国内9家陶瓷企业被抽样。根据我海关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对韩出口的涉案产品总额为5866万美元。该申请中涉案产品在韩国的海关税则号为6907101000、6907109000、6907901000、6907909000、6908101000、6908109000、6908901000、6908909000。
初裁:2005年12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做出初裁,裁定我企业税率为7.25%-37.4%之间。
终裁:2006年4月18日,韩国贸易委员作出终裁,对没应诉的涉及13家中国厂商出口的瓷砖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67%提高到29.41%。而应诉或主动应诉企业,最低税率为2.76%,最高为7.49%,其他非抽样企业则享受13.3%的加权平均税率,而已被点名抽样但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则被课以29.41%的高税率。(浩宏陶瓷2.76%、鹰牌控股3.51%、南海宏陶3.97%、双喜陶瓷4.21%、新中源4.64%、合美陶瓷7.21%、新中卫7.21%、金百陶7.49%、亚细亚29.41%、其他公司13.33%)。
3、巴基斯坦 釉面和未上釉瓷砖
立案:2006年3月2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对我瓷砖(海关编号:69071000,69079000,69081000,69089000)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巴基斯坦自2005年对我首次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的第二起反倾销案件。
初裁:2006年11月30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作出了初裁,初步裁定源自中国的瓷砖产品倾销和损害成立,实行为期4个月的临时反倾销措施,除中国五金设备进出口公司外,其他被抽中调查企业的产品分别被裁定征收3.79%-21.02%的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佛山应诉企业的税率分别为:新中源3.79%、朗高4.86%、圣德堡7.55%、骏景15.25%、南海轻出19.34%、嘉益21.02%,未应诉企业税率为21.02%。
终裁:2007年3月30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对该产品征收14.85%~23.65%税率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其中佛山市骏景实业有限公司14.85%、J&M制图公司16.46%、广东省南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21.08%、新中源、朗高、圣德堡及中国五金设备进出口公司等其他企业均适用23.65%的平均税率。
4、印度 釉面砖
立案:2008年10月17日,应H&R Jonson(India) Ltd.和Kajaria Ceramics Lt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08909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以结构正常价值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初裁:2009年4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做出的对华瓷砖(Ceramic Tiles)反倾销调查初裁。 在以往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佛山新中源瓷砖公司等4家生产企业(佛山Bailifeng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新中原瓷砖有限公司、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新明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或佛山市萨米特陶瓷有限公司)继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并被认定不构成倾销。对于其他中国企业,初裁以印度国内产业的生产成本为基础计算其产品正常价值,认定构成倾销并对印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建议征收137卢比/平方米的临时反倾销税。
终裁:2009年10月9日,与初裁结果基本一致。
5、泰国 釉面和未上釉瓷砖
立案:2009年12月3日,泰国对华陶瓷反倾销正式立案,对所有中国出口至泰国的釉面和未上釉瓷砖均进行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佛山绝大多数出口泰国的陶瓷企业涉案,数量高达百余家。另据统计,2008年10月~2009年9月,佛山出口泰国瓷砖产品金额超过5000多万美元,相当于43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