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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美学思想是什么「根据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观点」

时间:2022-12-13 13:49:13 来源:泓尘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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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德的哲学体系,他的研究对象不是客观存在而是主观意识,是人对现实世界的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依传统的分类,他把人的心理功能分为知、情、意三方面,他虽承认这三方面的互相联系,而在研究中却把它们分别进行分析。

康德的总目的是在知情意(即在哲学、伦理学、美学)三方面都要达到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调和;用逻辑术语来说,他要证明这三方面的共同基础在“先验综合”,“先验”是与“后验”对立的,分别在于前者根据先天理性而后者根据后天经验。他认为如果要使知识成为可能.一方面要有感性材料(内容)即后验因素,另一方面也要有先验因素,才能使后验的感性材料具有形式。这种先验因素是超越感性的(即理性的),先天存在的。例如康德所说的“范畴”就是从逻辑判断的质(肯定、否定等)量(普遍、个别等)关系(因果、目的等)和方式(必然、偶然等)四方面分析出来的,不下判断则已,要下判断,就必先假定肯定、否定、普遍、个别之类概念。这些概念是推理和经验知识的基础,所以都是超验的。它们叫做“范畴”,因为它们都像铸造事物的模子,经验材料(像是面粉)经过它们一铸,就取得形式(像是糕饼)。从此可见,要使知识成为可能,判断的性质必然既是综合又是先验的。


康德根据形式逻辑判断的质、量、关系和方式四方面来分析审美判断。审美力或鉴赏力在传统术语里叫做“趣味”,所以康德往往把“审美判断力”又叫做“趣味判断力”。

通常逻辑判断都离不开概念,例如“这朵花是美的”如果作为一个逻辑判断来看,主词“花”和宾词“美”都有一种抽象的涵义,即都是概念。康德把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严格分开,认为在肯定“这朵花是美的”这个审美判断中,“花”只涉及形式而不涉及内容意义,所以不涉及概念,“美”也不是作为一种概念而联系到“花”的概念上去,如逻辑判断那样,而只是作为一种主观的快感而与这快感的来源,即花的形式,联系在一起的,这朵花的形式引起我的快感,我就是从这个快感来判定花的美。所以审美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而是一种情感的判断。这里主词“花”只作为单纯的形象而存在,宾词“美”也只作为主观的快感而存在,从审美判断中我们所得到的不是一种知识而是一种感觉,所以“美”不是对象(花)的一种属性,属性是以概念的形式而认识到的。审美活动却不能涉及利害计较,不是欲念的满足,对象只以它的形式而不是以它的存在来 产生美感。审美只对对象的形式起观照活动而不起实践活动。美感即起于对形式的观照而不起于欲念的满足。所以美感不等于一般快感,美在性质上也不等于愉快。

美也不等于善,因为善是意志所向往的目的,要涉及利害计较的实践活动,和愉快的东西还是类似的。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

要把一个对象看作善的,我们就必须知道这对象是应该用来做什么的,对它就必须有一个概念。在对象中见到美,就无须对它有什么概念,花卉、自由的图来画,以及没有目的地交织在一起的线条(即所谓“叶状花纹”)都没有意义,不依存于明确的概念,但仍产生快感。

康德所提出的“自由”一个概念是重要的,所谓“自由”就是审美活动不受欲念或利害计较的强迫,完全自发。这个概念是和下文还要谈到的“游戏”概念是密切相关的,也和“无私”的概念密切相关的。康德又说:一个审美判断,只要是掺杂了丝毫的利害计较,就会是很偏私的,而不是单纯的审美判断,人们必须对于对象的存在持冷淡的态度,才能在审美趣味中做裁判人。


说明了审美不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以及美与感官的愉快和善都有分别之后,康德就审美判断的质的方面,对美下了如下的定义:审美趣味是一种不凭任何利害计较而单凭快感或不快感来对一个对象或一种形象显现方式进行判断的能力。这样一种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所以就质来说,美的特点在于不涉及利害计较,因而不涉及欲念和概念。

审美的对象都是个别事物或个别形象显现,所以审美判断在量上都是单称判断。一般单称判断都不能显示出普遍性。例如我说“这种酒是令人愉快的”,我只是凭个人主观味感来判断,因为它使我得到感官上的满足,旁人对它也许有不同的感觉。足见单纯的感官满足没有普遍性。审美判断却不然,它虽是单称判断,却仍带有普遍性。我觉得美的东西旁人也会觉得美。康德的理由是这样:

如果一个人觉得一个对象使他愉快,并不涉及利害计较,他就必然断定这个对象有理由叫一切人都感到愉快。因为这种愉快既不是根据主体的欲念(或是其它意识到的利害计较),而是感觉到在喜爱这个对象中自己完全是自由的,他就会看不出有什么只有他才有的私人特殊情况,作为他感到愉快的理由,因此,他就必然认为可以设想:产生这种愉快的理由对一切人都该有效,相信他有理由去假定一切人都能感到同样的愉快。因此,他会把美说成仿佛是对象的一种属性,把审美判断也看成仿佛是逻辑判断(即通过对象的概念来得到对于对象的认识),尽管它只是审美判断,只涉及对象的形象显现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之所以这样看,是由于审美判断毕竟和逻辑判断有些类似,可以假定它对于一切人都有效,但是这种普遍性不能来自概念,因为不能由概念就转到快感或不快感,……因此审美判断既然在主体意识中不涉及任何利害计较,就必然要求对一切人都有效。这种普遍性并不靠对象,这就是说,审美判断所要求的普遍性是主观的。

审美判断虽只关个人对个别对象的感觉,却仍可假定为带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是客观的(即不是对象的一种普遍属性),而是主观的(即一切人的共同感觉),就对象的性质来作普遍性的判断,这是逻辑判断的事,就对象在主体心中所引起的感觉来假定这感觉的普遍性,这才是审美判断的事。前者能供给关于对象的知识,后者却不能,所以康德不把审美活动当作认识活动,也不把美看作认识的对象,而只把它看作情感的对象。但是就具有普遍性一点来说,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仍有类似点。康德认为这个事实可以说明人们为什么把审美判断误认作逻辑判断,把美误认作对象的一种属性。

康德把这种同一感觉的可共享性叫做主观的普遍可传达性。就是对这种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或判定才是审美判断中快感的来源。美感之所以有别于一般快感的正在于它富有,而一般快感没有,这种对心境的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作为快感的根源。康德的原文是这样说的:

这种形象显现所发动的各种认识功能在审美判断里是在自由活动中,因为没有确定的概念迫使它们受某一特定的认识规律的限制。因此,看到这种形象显现时的心境必然就是把某一既定形象联系到一般人认识它时各种形象显现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康德有时把它们叫做“认识功能”——引者注)在自由活动的感觉。反映一个对象的形象显现,如果要成为认识的来源,就要涉及想象力和知解力,想象力用来把多种感性观照因素综合起来,知解力则用来把多种形象显现统一起来,反映一个对象的形象显现活动所伴随的这种认识功能在自由活动的心境必然就是可以普遍传达的,因为关于这对象的一切形象显现(无论主体是谁)都要和认识(作为对这对象性质的确定)一致,所以认识就是对每一个人都适用的唯一的一种形象显现方式。

从审美判断的量方面看,康德替美下了如下的定义:美是不涉及概念而普遍地使人愉快的。

“关系”指的是对象和它的“目的”之间的关系。上文已提到康德对于“目的”的看法以及对于“客观的目的性”(完善)和“主观的目的性”(美)所作的分别,这些都是他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所得的结论。他所要说明的关于这方面的矛盾是:美的事物虽没有明确的目的而却有“符合目的性”。没有明确的目的,因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有符合目的性,因为对象的形式适合于主体的想象力与知解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这仿佛是由一种“意志”(康德没有明说“天意”)来预先设计安排的。


就是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康德提出了他的著名的“纯粹美”与“依存美”的分别,只有这种不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有符合目的性而无目的的纯然形式的美,才算是“纯粹的美”或“自由的美”;如果涉及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内容意义,这种美就只能叫做“依存的美”,即依存于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内容意义,康德替这两种美下了如下的定义:有两种美,自由的美和只是依存的美。前者不以对象究竟是什么的概念为前提,后者却要以这种概念以及相应的对象的完善为前提;前者是事物本身固有的美,后者却依存于一个概念(有条件的美),就属于受某一特殊目的概念约制的那些对象。

究竟哪些事物属于纯粹美,哪些事物属于依存美呢?典型的纯粹美就只有“花卉,自由的图案画,以及没有目的地交织在一起的线条”。此外,“单纯的颜色,例如一片草地的青色,以及单纯的音调,例如小提琴的某一单音”虽是“多数人所认为本身就美的”,实际上却“仅依存于感官,只能叫做愉快的”,这就是说,它们只是单纯地满足感官。如果要真正见到颜色和声音的美,那就须是它们能在形式上使人愉快,音乐本来是侧重形式的艺术,似乎可以列入纯粹美,但是康德仍认为它依存于感官方面的吸引力和主体方面的情绪,而这些因素毕竟与欲念有关(6),所以除掉无主题的幻想曲和不与歌词结合的乐曲之外,音乐还只能列入依存美。至于造型艺术都有所表现,即都有内容意义,就都只能属于依存美。要正确地欣赏这类艺术,也应只注意到它们的形式:在绘画、雕刻和一切造型艺术里,在建筑和庭园艺术里,就它们是美的艺术来说,本质的东西是图案设计,只有它才不是单纯地满足感官,而是通过它的形式来使人愉快,所以只有它才是审美趣味的最基本的根源。

康德在“美的分析”里根本没有提到诗和一般文学(他把这些归到“崇高的分析”里),就纯粹美不能涉及内容意义来说,诗和文学当然不能列入纯粹美。艺术美如此,自然美如何呢?康德从两方面排斥自然美于纯粹美之外。第一,他反对鲍姆嘉通把“美”和“完善”等同起来。“完善”须据目的概念来量衡,所以夹有“完善”概念的美都只能是依存的,康德曾举人和马为例。例如说一个女人美,就是说“自然在她的形状上很美地体现了女性形体构造的目的”,所以女人的美不能是纯粹的。康德认为纯粹美只在形式上,不能沾染感官的吸引力,也不能联系到人的情绪。而自然风景正和上文所说的音乐一样,都不免多少要沾染这类因素,所以它只能属于依存美。

真正可以列入康德所谓“纯粹美”的事物在数量上是微乎其微的,绝大部分的自然美和艺术美都要归到依存美。这种看法最突出地表现出康德美学观点中形式主义的一方面。不过康德并不曾把纯粹美看作最高的理想的美。他是把两个问题分开来看的:第一,什么样的美才是纯粹的,其次,什么样的美才是最高的、理想的。为着要显出审美判断力作为一种特殊心理功能的特质,他主张要在审美的快感和一般的快感与理智的快感之间见出分别。依他分析的结果,审美只涉及形式而不涉及单纯的感官满足以及基于利害计较、目的概念和道德观念等方面的满足。因此,他指出了纯粹美与依存美的分别。但是另一方面,他也明确他说过,“审美的快感与理智的快感二者的结合对于审美趣味确实有益处”,而且“当我们借助于概念,来拿反映对象的形象显现和这对象的本质进行比较时,我们不免也要拿这形象显现和主体的感觉摆在一起来看,这对于形象显现的全部功能是有益处的,如果上述两种心境(即单凭形式判定对象美和凭目的概念判定对象完善时的两种心境是协调一致的”。孤立地看,这番话还不免欠明确;但就康德在全书所发挥的总的观点来看,他的总的口吻是:从分析的角度看,纯粹美是只关形式的,有独立性的;但从综合的角度看,美毕竟要涉及整个的对象和整个的人(主体)。所以紧接着纯粹美与依存美的严格区分之后,他就着重地讨论到理想美的问题,明确地指出理想美要以理性为基础,所以只有依存美才能是理想美。

最后,从关系方面,即从目的方面,康德对美下了如下的定义:美是一个对象的符合目的性的形式,但感觉到这形式美时并不凭对于某一目的的表现(即主体意识下到一个明确的目的)。判断的方式指的是判断带有可然性、实然性或必然性,形象显现都有产生快感的可然性,说一件东西产生了快感,那就是实然的。美的东西产生快感却是必然的。在什么意义上说审美判断也具有必然性呢,康德回答说,“它只能算是范例的必然性”,也就是“一切人对一个用范例来显示出一种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的判断,都要表示同意的那种必然性”。这种判断就是审美判断,它用范例(某一具体的形象显现)所显示的普遍规律就是上文所说的美的形式引起知解力和想象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那种“主观的符合目的性”。这普遍规律之所以不能明确说出,因为它是不涉及概念,只凭主观情感(快感)来肯定的。

从审美判断的方式看,康德替美下了如下的定义:凡是不凭概念而被认为必然产生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 “美的分析”的总结,综合康德从质、量、关系和方式四方面分析审美判断中所得到的四点关于美的结论,我们可以作如下的概括叙述:审美判断不涉及欲念和利害计较,所以有别于一般快感和功利的以及道德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实践活动;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所以有别于逻辑判断,这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认识活动;它不涉及明确的目的,所以与审目的判断有别。美不等于“完善”。

审美判断是对象的形式(不是存在)所引起的一种愉快的感觉。这种形式之所以能引起快感,是由于它适应人的认识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使这些功能可以自由活动并且和谐合作。这种心理状态虽不是可以明确地认识到的,却是可以从情感的效果上感觉到的。审美的快感就是对于这种心理状态的肯定,它可以说是对于对象形式与主体的认识功能的内外契合,见出宇宙秩序的巧妙安排(即“主观的符合目的性”)所感到的欣慰。这是审美判断中的基本内容。审美的快感虽是个别对象形式在个别主体心里所引起的一种私人的情感,却带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可以普遍传达的,是人就必然感到的,因为是人就具有“共同感觉力”,这“共同感觉力”既可以在某一人身上起作用,就必然也能在一切人身上都起作用。

审美判断因此现出一系列的矛盾或二律背反现象,它不涉及欲念和利害计较,不是实践活动,却产生类似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快感;它不涉及概念,不是认识活动,却又需要想象力与知解力两种认识功能的自由活动,要涉及一种“不确定的概念”或“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它没有明确的目的,却又有符合目的性,它虽是主观的,个别的,却又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最重要的还是它不单纯是实践活动而却近于实践活动,它不单纯是认识活动而却近于认识活动,所以它是认识与实践之间的桥梁。就是因为这个道理,《判断力批判》是《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之间的桥梁。符合审美判断的上述条件的就是纯粹美,凡是在单纯形式之外还涉及欲念、利害计较、概念和目的(即带有内容意义)的美都只是依存美,但理想美只能是依存的。康德比从前人更充分地认识到审美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审美现象中的许多矛盾对立,而他的企图不是忽视或否定矛盾对立的某一方面,而是使对立双方达到调和统一。

康德的“美的分析”对美学思想发展是很重要的贡献。第一,他把审美现象中的许多矛盾很清楚地揭示出来了,揭露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前提,康德自己虽然没有很好地解决矛盾,却向后来人指示出问题的复杂性,其次,康德郑重提出美的本质或特性问题,一方面纠正了经验派美感等于快感的看法,另一方面也纠正了理性派美等于“完善”的看法,真善美是既互相区别而又互相联系的,康德见到了这一点,只是对于联系说得不够清楚,而对于区别却说得非常清楚,不免使人误解他只着重它们之间的区别。第三,美感虽是一种感性经验,却有理性基础,这个基本思想是首先由康德特别突出地提出来的。

如果一个人生活在一个孤岛上,他就不会专为自己而去装饰他的小茅屋或是他自己,不会去寻花,更不会去栽花,用来装饰自己。只有在社会里,人才想到不仅要做一个人,而且要做一个按照人的标准来说是优秀的人(这就是文化的开始),要被看作优秀的人,他就须有把自己的快感传达给旁人的愿望和本领,他就不会满足于一个对象,除非他能把从那对象所得到的快乐拿出来和旁人共享。同时,每个人都要求每个旁人重视这种普遍传达——这仿佛是根据人性本身所制定的一种原始公约。在最初涉及到的东西当然还只是些小装饰品,例如文身用的颜料(西印度群岛中加利比人所用的橙黄,北美印第安人所用的银朱),或是花卉、贝壳,色彩美丽的羽毛,后来又加上一些形状美好的东西(如小船、衣服之类),这些东西本身本不足以给人什么满足或享受,在社会中却变成重要的东西,引起很大的兴趣。等到文化发展到高峰的时代,上述倾向就几乎变成有教养的爱好中的主要项目.对各种感受的估价高低,也要以它们能否普遍传达为准。到了这个阶段,每个人从一个对象中所得到的快感是微不足道的,就它本身来说,不能引起多大兴趣,但是它的普遍可传达性的感觉就几乎无限度地把它的价值提高。

康德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美感的普遍可传达性。一个人的美感有无价值或有多大价值,就要看这种美感能否普遍传达给旁人,供旁人欣赏,应该说,这种思想是健康的、正确的。崇高与美是审美判断之下的两个对立面,但是就它们同属于审美判断来说,它们却有些相同:它们都不仅是感官的满足。都不涉及明确的目的和逻辑的概念,都表现出主观的符合目的性,而这种主观的符合目的性所引起的快感都是必然的、可普遍传达的。

康德更着重的是崇高和美的差异:第一,就对象来说,美只涉及对象的形式,而崇高却涉及对象的“无形式”。形式都有限制,而崇高对象的特点在于“无限制”或“无限大”。康德说,“自然引起崇高的观念,主要由于它的混茫,它的最粗野最无规则的杂乱和荒凉,只要它标志出体积和力量”。因此,美更多地涉及质,而崇高却更多地涉及量。其次,就主观心理反应来说,美感是单纯的快感,崇高却是由痛感转化成的快感。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美的愉快和崇高的愉快在种类上很不相同,美直接引起有益于生命的感觉,所以和吸引力与游戏的想象很能契合。至于崇高感却是一种间接引起的快感,因为它先有一种生命力受到暂时阻碍的感觉,马上就接着有一种更强烈的生命力的洋溢进发,所以崇高感作为一种情绪,在想象力的运用上下像是游戏,而是严肃认真的,因此它和吸引力不相投,心灵不是单纯地受到对象的吸引,而是更番地受到对象的推拒。崇高所生的愉快与其说是一种积极的快感,无宁说是惊讶或崇敬,这可以叫做消极的快感。

康德把崇高分为两种:一种是数量的崇高,特点在于对象体积的无限大;另一种是力量的崇高,特点在于对象既引起恐惧又引起崇敬的那种巨大的力量或气魄。关于数量的崇高,所涉及的主要是体积。关于体积,感官所能掌握的只是有限大,大之上还有大,伸展是无穷的,感官或想象力对巨大体积的掌握终须达到一个极限,不能达到无限大。

康德认为“对崇高的纯粹审美的判断不以关于对象的概念作为决定根据”,所以崇高不能在艺术作品(例如建筑雕刻等)中见出,因为“这里有人的目的在决定作品的形式和体积”,也不能在动物界见出,因为“这些自然物在概念上要涉及一种明确的目的”;崇高只能在“只涉及体积的粗野的自然”中见出。但是康德所举的数量的崇高实例之中不仅有暴风浪中的大海和荒野的崇山峻岭,也有埃及的金字塔和罗马的圣彼得大教寺,这里也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关于第二种崇高,力量的崇高,康德也把它局限在自然界。他所下的定义是这样:威力是一种越过巨大阻碍的能力,如果它也能越过本身具有威力的东西的抵抗,它就叫做支配力。在审美判断中如果把自然看作对于我们没有支配力的那种威力,自然就显出力量的崇高。

所以就对象说,力量崇高的事物一方面须有巨大的威力,另一方面这巨大的威力对于我们却不能成为支配力。就主观心理反应来说,力量的崇高也显出相应的矛盾,一方面巨大的威力使它可能成为一种”恐惧的对象”,另一方面它如果真正使我们恐惧,我们就会逃避它,不会对它感到欣喜,而事实上它却使我们欣喜,这是由于它同时在我们心中引起自己有足够的抵抗力而不受它支配的感觉,康德举例说明:

好像要压倒人的陡峭的悬崖,密布在天空中进射出迅雷疾电的黑云,带着毁灭威力的火山,势如扫空一切的狂风暴,惊涛骇浪中的汪洋大海以及从巨大河流投下来的悬瀑之关景物使我们的抵抗力在它们的威力之下相形见绌,显得渺小不足道。但是只要我们自觉安全,它们的形状愈可怕,也就愈有吸引力:我们就欣然把这些对象看作崇高的,因为它们把我们心灵的力量提高到超出惯常的凡庸,使我们显示出另一种抵抗力,有勇气去和自然的这种表面的万能进行较量。

康德认为“美的艺术必然要看作出自天才的艺术”。他先替天才下定义说:天才是替艺术定规律的一种才能(天然资禀),是作为艺术家的天生的创造功能。才能本身是属于自然的,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天才就是一种天生的心理的能力,遁过这种能力,自然替艺术定规则。自然通过天才替艺术定规则的说法乍看不免费解,其实懂得了艺术的自由与自然的必然(规律)相结合,也就会懂得这句话的意义,艺术须貌似自然,因而就不能没有规则。这规则从何而来呢?一般规则是由旁人“定成公式,作为方剂来应用的”,也就是说,可使人摹仿的,并且作为概念而存在的。审美判断既不取决于概念,就不能运用预定的外来的规则,艺术的规则就不能从摹仿来,而要具体地体现于作品本身,也就是说,要通过艺术家的天才在创造作品中来决定。在替艺术定规则时,天才一方面符合自然(由于天才本身就属于自然),一方面也显出创造的自由。天才替艺术制定的规则,也“不能定成公式,作为方剂来应用”,而是“必须从作品中抽绎出来,旁人可以借这作品来考验自己的才能,用它作为范本,目的不在摹仿而在追随”。这就是说,从作品中窥见天才所制定的规则,不是通过对公式的掌握,而是通过对精神实质的心神领会与从中所得到的潜移默化,能否做到这一点,就是才能的考验。自己须有天才,才可向天才学习。

康德强调艺术的不可摹仿性以及天才与“摹仿精神”的对立(”摹仿”是作为”套用公式”来理解的)。他就根据这个观点来看艺术和科学的分别。艺术不能通过摹仿去学习,科学却可以通过摹仿去学习:只有在艺术的领域里才有天才,在科学的领域却没有。例如牛顿可以把他的最重要的科学发明传授给旁人,而荷马却无法教会旁人写出他的那样伟大的诗篇,因为他自己“并不知道他的那些想象丰富而思致深刻的意象是怎样涌上他的心头而集合在一起的”。康德因此断定:“在科学领域里,最伟大的发明者和最勤勉的摹仿者或学徒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分别,而在他和对美的艺术具有天赋才能者之间,却有种类性质上的分别。”(第四七节)

经过分析,康德把天才的特征总结为四点:(1)基本的特征是创造性,天才不是通过摹仿或套用规则来创作的;(2)其次是典范性,“独创的东西可以毫无意义”,”天才的作品却必同时成为范本”或“评判的标准”,(3)第三是自然性,”天才不能科学地指出它如何产生作品,它是作为自然才为艺术定规律”,这就是一般所谓”自然流露”,(4)天才限于美的艺术领域,”自然通过天才定规则,只是为艺术而不是为科学,而为艺术定规律,也只限于美的艺术。”

在说明”审美意象”之后,康德又进一步分析了天才。天才就是“表达审美意象的功能”,这功能需要“想象力与知解力的结合”。从这个观点出发,康德重新指出天才的四种特征,和他原先所指出的四种不尽相同:天才是艺术的才能,不是科学的才能。在科学领域里,明确认识到的规律必须是先决条件,对方法程序起约制作用 ;

作为艺术的才能.天才须先假定对于作品的目的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就要先假定有知解力,此外还要先假定对用来表达那个概念所需要的材料或直觉要有一种观念(尽管是下确定的),总而言之。要先假定想象力和知解力之间有一定的关系;

天才不仅见于替某一确定概念找到形象显现,实现原先定下的目的.更重要地是见于能替审美意象(这包含便于达到上述目的的丰富材料)找到表达方式或语言。因此,天才一方面使想象力获得不受制于一切规律的自由,另一方面就表达既定概念来说,又显出符合目的性;

如果要想象力与受规律约制的知解力之间的自由协调现出不假寻求的不经作意安排的主观符合目的性,就须先假定想象力与知解力之间的比例和协调不是由服从规律(无论是科学的还是机械摹仿的规律)所能造成的,而是只由主体的自然本性才能造成的。按照这些须假定的前提,天才是主体的天资方面的典范的独创性,表现在他对认识功能的自由运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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