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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书的书论「他书法多于意,草书意多于法」

时间:2022-12-23 18:45:26 来源:长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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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文:张长史怀素高闲,皆名善草书,长史颠逸,时出法度之外,怀素守法,特多古意,高闲用笔粗,十得六七耳,至山谷乃大坏,不可复理。

落款:元人书论一则 梅舞书

释义:“元人书论一则”是元代最重要的书法家之一的鲜于枢在《论草书帖》中的一文。鲜于枢认为张旭“时出法度之外”,是一种保留的态度;怀素“守法,特多古意”,可谓至高的肯定;高闲“用笔粗,十得六七”,是指由于技术环节差,勉强及格;黄庭坚“大坏,不可复理”,已不入眼了。鲜于枢对草书诸家的排序是:怀素第一、张旭次之、高闲更次之,至于黄庭坚,已被划在线外了,其判断标准是“法度”与“古意”,或者理解为“二王之法”与“晋唐古意”。







这幅作品照片来源于《侨心向党- 电白侨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李梅舞书法篆刻书刻艺术作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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