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收藏:董源的江南水墨山水画派
法律也掂量嘴大和嘴小?
2008年12月15日,备受关注的苏敏罗以230万元竞拍冒充吴冠中作品的假画《池塘》引发的诉标的委托人萧富元和拍卖人北京翰海拍卖公司一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条做出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当时,我在我的博客里就写有“我想该案不会是以一审为最终或最公正的判决。”近期报载,7月14日苏敏罗假画案二审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结果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我之所以认为假画《池塘》一案的一审判决不是最终或最公正的判决,理由有二:
一、几乎在同一个时间,2008年10月12日某媒体爆料《书画鉴定人卖假画获刑4年被判犯有诈骗罪》,拍卖行书画鉴定人周祥将9幅署名张海的作品,以张海真迹的名义,卖给收藏者张某。事后张某认为作品有假,遂将周祥告上法庭。法庭审理结果,认定周祥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8000元。
对此,我写了一篇《书画鉴定人卖假字获刑四年的法理质疑》(载《收藏投资导刊》2008年11月22日)阐述我的看法。依据我国《刑法》266条,诈骗罪的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周祥销售假字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买家张某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利用张某的认识错误获取了6万元的非法所得,理应承当法律责任。这宗案件的性质与今年7月22日日本冈山县西尾生一等二人伪造东山魁夷《绿的回响》以及还曾伪造过日本已故著名画家加山又造的作品《月胧》,获取高额非法所得涉嫌犯有诈骗罪的案件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中日这两宗案件的定性,都是警方做出的(周祥销售假字案是“警方经调查发现,周祥卖的张海仿品,如是真品,价值可达数百万元”。)只是西尾生一等二人的最后法律判决还没出来,届时西尾生一等二人的有罪举证的司法鉴定将由谁来做出,我们只能等待。
当然,在这等待之中,我们似乎有必要回顾一下书画鉴定人周祥出售署名张海的9幅书法作品有罪的法庭举证。据报载,审理周祥诈骗罪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听取和采信的是张海的自证:“这九幅作品均为赝品,自己的作品售价为一万元/平方尺。”当被告人周祥辩称涉案的9幅署名张海的书法作品是真迹,并主张要求相关部门鉴定时,张海却以“我国没有鉴定书法作品的机构”的理由予以反驳,从而剥夺了周祥的申辩权和正当的法律请求。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我国没有鉴定书法作品的权威机构,那么张海自称其作品价格为一万元/平方尺是经过哪家权威且具有司法效力的物价部门核准的?如果没有权威机构鉴定作品的真伪、没有权威机构核定价格,该案的审理和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难道书画市场出现真伪纠纷,潜规则的“司法解释”就仅仅由作者说真就是真、说假就是假?其案值也是由作者说多少就是多少?而法庭的判决难道也就以作者的自证为依据?
二、同是北京地区的一家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10月12日审理苏敏罗诉北京翰海拍卖公司拍卖吴冠中假画《池塘》案,尽管吴冠中也如同张海一样对涉案的作品进行了自证,并郑重地亲笔写下“这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鉴定结论,但翰海公司却在法庭答辩中坚称:
让画家本人来鉴定其作品的真伪,存在很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规定。吴冠中在本案中,不能既充当证人,又充当鉴定人,如果吴冠中是证人,他需要出庭作证;如果作为鉴定人,则吴冠中需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书画的鉴定,主观性很强,弹性很强,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法院有鉴于此以及其他法条,拟将进行进一步调解。如果留意过该案的第一次开庭,我们应该清楚翰海公司已经答应先还出253万元中的120万元,余款以后商议解决。然而,值得玩味的是:第一、答应先退出120万元钱款的一方,原先是书画商萧富元,此后不久,付款方转换成了翰海拍卖公司。第二、未料,2008年12月15日法庭最终判决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由被告答应偿还因自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买家苏敏罗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利用苏敏罗的认识错误获取的253万元的非法所得,突然演变为法庭作出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个中情由耐人寻味。
该假画案的真伪问题在明明有吴冠中的与张海口称“这九幅作品均为赝品,自己的作品售价为一万元/平方尺”效力一样的“这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亲笔鉴定意见,并且还有多方鉴定确认《池塘》为假作的证据,同时翰海公司又愿意分批退还253万元涉案款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没有采信吴冠中的自证和相关鉴定意见?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年来“谁是书画鉴定主体”、“艺术品的真假谁说了算”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且当前艺术品鉴定既没有标准,也没有法定的权威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依据谁的鉴定结论做出的判决?难道仅仅是依据“警方经调查发现,周祥卖的张海仿品,如果是真品,价值可达数百万元”?那么,警方是依据什么做出9幅署名张海的书法作品是赝品的鉴定?警方又是依据什么做出“如果是真品,价值可达数百万元”的案值评估的?
同性质的案件,判决的结果为什么截然不同?是不是法律在审理案件时,也要掂量谁的嘴大,谁的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