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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过这个当吗 「我上我也行」

时间:2022-11-19 16:45:15 来源:中国青年网

大家好,你上过这个当吗 「我上我也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今天的普法

先来玩个“大家来找茬”的游戏

↓↓↓

还记得那些

让人防不胜防的“山寨秀”吗?

想吃“康师傅”却买到“康帅傅”,

想喝“脉动”却买到“脉劫”,

想用“蓝月亮”却买到“蓝月壳”

……

近年来,

各种打擦边球的“山寨”行为,

让消费者难以分辨,

如果在购买时不加留意,

一不小心就会踩“坑”。

这不,

最近就有消费者投诉

遇到了“挂羊头卖狗肉”的

“山寨演出”。

近日,号称“大型人偶童话剧”的舞台剧《冰雪奇缘》遭“山寨”质疑。据报道,该剧的演出传单上醒目地使用了电影《冰雪奇缘》中“艾莎”与“雪宝”的人物形象,英文标识“FROZEN”亦与电影标题十分接近。这些介绍让人很自然地将演出与电影《冰雪奇缘》联系在一起,但部分网友在观看后却反馈“上当受骗”:演出内容大相径庭,音乐也完全走样,整个演出“极不尊重原著”,却又“盗用别人图片做宣传”。对此,客服以“我们演的是这个故事,但我们是一个儿童剧”为说辞,回避了媒体提出的该剧是否得到正版授权的提问。

借“名牌效应”招揽消费者,

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在演出市场上,

有人“山寨”别人的演出,

还有人“山寨”别人的“脸”。

不少人因跟明星“撞脸”而走红,

走红不是坏事,

但如果为了

实现“吸睛”和“吸金”的目的,

故意以假乱真,

那就比较危险了。

早在2015年,歌手汪峰因“草根歌手”丁勇使用其姓名及照片在微博进行营利性宣传,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将丁勇诉至法院;2017年,一名“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假冒歌手伍佰进行表演被粉丝识破,伍佰通过经纪公司发表公开声明,请粉丝们谨防受骗,“月光伍佰”随后发文道歉;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有些主播在直播间也当起了“山寨明星”,2021年7月,一名长相酷似演员林心如的主播,模仿紫薇失明的桥段,求粉丝给她刷“火箭”治眼睛,被网友吐槽“如此见钱眼开,不如瞎着”……

除了“山寨演出”“山寨明星”,

还有“山寨景点”也让人“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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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版“狮身人面像”

山寨版“埃菲尔铁塔”

山寨版“兵马俑”

……

一众“山寨景点”粉墨登场,

粗制滥造的外形令人啼笑皆非。

从“山寨食品”到“山寨演出”,

从“山寨明星”到“山寨景点”

……

层出不穷的“山寨现象”,

从法律视角该如何解读?

虽然都是“山寨”,但是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的“山寨”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相同,不能笼统概括为某一种侵权行为。

关于“山寨演出”:

“山寨演出”是否侵权,难以一言以蔽之,要个案论证。以上述“大型人偶童话剧”为例,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剧本、舞台设置和海报等均可能构成受保护的权利客体。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侵权认定基本规则为: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在先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上述“大型人偶童话剧”中的海报、舞台及人物设置等均与电影版《冰雪奇缘》非常类似,且《冰雪奇缘》非常知名,因此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关于“山寨明星”:

如上述“月光伍佰”的案例,可能涉及到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专有的对于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影视等形式在物质载体上再现自己外貌形象的人格权。肖像权保护的是基于自己影像的被“人为再现”的权利,也就是禁止针对性的模仿行为。在民法典实施前,构成肖像权侵权以商业使用为前提;在民法典实施以后,这一前提不存在了,这也是重视肖像权保护的举措。此外,如果“山寨明星”在其仿冒行为中,还有贬损明星形象等其他侵权行为,如丑化等,则可能侵犯明星的名誉权。

关于“山寨景点”:

如上所述山寨版“狮身人面像”、山寨版“兵马俑”情况,则要分为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个是“山寨”国内的景点,第二个是“山寨”国外的景点。关于“山寨”国内的景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建筑物也属于其保护的客体,因此可能涉及到侵犯著作权;但如果涉及到“山寨”古代建筑,会有超过作品保护期限这一问题;此外,厘清权利主体也是个难点。关于“山寨”国外的景点,我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建筑属于文学艺术作品不能随意复制。因此,未经许可也不能复制国外的景点。

关于“山寨产品”:

根据商标法规定,如上所述“康帅傅”“脉劫”等可能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康帅傅”“脉劫”是非常典型的“傍名牌”行为,也就是通过近似的商标试图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发生错误购买的行为。上述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打破了商标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指示性。

如果消费者感觉“上当”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维权手段,包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对“山寨现象”

进行引导和规制?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体现了法律对私权保护与促进创新之间的平衡。关于规制“山寨行为”,可以通过“边打击,边鼓励”的方式推进。“打击”是指加强惩处力度,提高侵权成本;“鼓励”是指规范市场活动,强力推崇、普及商业“原创”价值观。此外,消费者在规制“山寨现象”中也扮演着非常核心的作用,提高识别力、明确拒绝“山寨”产品服务会使得此类经营者失去生存的土壤,长久以往其结局就是逐步地消失。

感谢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沙仁高娃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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