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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影楼拍照底片要花钱买「影楼拍的照片底片必须全部给顾客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影楼制作的艺术照底片,消费者需要另外购买吗?
黄璞琳
去影楼拍艺术照的朋友,大多会遇到件纠结之事:影楼一般会拍摄、制作很多张艺术照电子版,让消费者从中挑选当初约定的数量,再按约定数量、规格冲洗艺术照照片或制作相册。影楼还会极力鼓动消费者挑选并冲洗或制作更多的艺术照,当然得另付数额不菲的费用,消费者一般也能理解。但让消费者纠结的是,若想从中再挑选一些艺术照电子版不冲洗照片不制作相册,而仅自行拷贝保存的话,影楼要求另外花钱购买(一般价钱也不低)。甚至有影楼对当初约定数量的艺术照,也只冲洗照片或制作相册,而不向消费者交付这些艺术照的底片或电子数据,其理由是:影楼享有艺术照的版权,为了保护其版权,艺术照的底片或电子数据不能给消费者,除非消费者另外花钱买下艺术照的版权。有的消费者则担心,版权归影楼的话,影楼自行翻印其艺术照,或者将艺术照提供给他人使用,岂不危险?
版权即著作权。影楼应消费者要求制作的艺术照,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摄影作品。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从目前行业惯例来看,影楼都会对其制作的艺术照主张著作权。很多情况下,影楼承揽业务时,不会与消费者就艺术照的版权进行明确约定,相应地,艺术照的版权也就归影楼了。
不过,影楼即使拥有艺术照的版权,也不能自行翻印消费者的艺术照,不得将消费者的艺术照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作其他商业性使用。因为艺术照还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则进一步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其实,对于摄影作品来说,底片或电子数据才是作品的原件,利用有关仪器设备自动冲洗的照片则属于作品复制件(如果冲洗过程中含有独创性智力劳动的,则照片也属于作品原件)。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创作作品合同的法律性质,消费者付钱照像后,影楼就应当将艺术照作品原件及约定数量的复制件交付给消费者,否则就有违公平原则。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影楼将艺术照底片及电子数据交给消费者,只是将作品原件转移给消费者,并不表示著作权进行了转移。因此,影楼以版权为由拒绝交付艺术照底片及电子数据,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构成了违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方面,一些省市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均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或者另作他用,不得因此收取费用。当然,影楼对约定数量之外多拍或多制作的艺术照的底片或电子数据,就可以不提供给消费者,但影楼也不得自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