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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西北书画艺术笑笑给大家分享带来的《“晋江市”晋江环保出“重拳”,查处9件陶企违法排污案件》。
今年以来,晋江市环保局多次开展行业污染源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一定成效。
为巩固晋江建陶行业“煤改气”的成果,今年以来,晋江市环境保护执法大队会同建陶企业属地的环保中队对建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多次巡查。检查中发现建陶企业都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但也存在“球磨水”、“除尘水”直接外排或干燥塔除尘设施未开启运行等违法行为。
2016年来共对违法排污的建陶企业立案查处9件,移送行政拘留3件,查封生产设施设备3件。
同时,晋江市环保局充分调动全局执法力量,加强对非法石材企业的执法监管。截至2016年5月5日,共排查石材企业689家。针对巡查发现的石材企业未批投产、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该局严格依据新环保法及配套文件进行查处,共立案处罚162件,罚款972万元,移送行政拘留6件,查封扣押2件,目前公安机关已拘留3人。
案例分析CASE ANALYSIS
4月5日21时许,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磁灶镇钱坡村的晋江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项目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生产项目干燥塔正在运行,但干燥塔所配套的旋风+水淋除尘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干燥塔及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对其产生废气的干燥塔予以查封。
鉴于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晋江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同时对其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好了,关于“晋江市”晋江环保出“重拳”,查处9件陶企违法排污案件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