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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怎样保护艺术品「伯尔尼公约规定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日常生活中,实用艺术品处处可见,如服装、首饰、玩具、家具、壁挂、装饰和摆件等。这些实用品除了实用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常常成为人们消费购物的首选。实用艺术品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其指南的记载,实用艺术品隶属“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具体规定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长期以来缺少对实用艺术品的明示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笔者认为,由于和绘画、书法、雕塑等传统意义上的纯美术作品有明显的不同,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门槛非常严格,并非所有实用艺术品都能天然地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通说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实用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第一个条件,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相互独立。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实用功能或技术方案。实用艺术品虽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但只有当这类智力创作成果的艺术成分能够独立于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可能基于艺术表达的部分而对产品造型进行保护。第二个条件,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须达到一定水准的文艺创作高度,至少不低于公众对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品的一般美学认知。当代社会,为迎合人们生活品味的追求,日常实用品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美感,如果将“哪怕带有一点点美感的实用品”都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无疑会拉低美术作品的认定标准,并有可能将原本已处于公有领域的艺术元素重新拉回著作权保护的范畴,造成过度保护。
关于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是否相互独立的认定,以该产品的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能否在物理或观念上实现分离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二者被认定在物理或观念上是可以分离的,则表示该实用艺术品符合“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相互独立”的条件。
对“物理上的分离”和“观念上的分离”的精准把握,是澄清问题的关键。按照英美法系版权理论,“物理上的分离”要求: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要能“真实的”同实用功能区分开来,同时将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分离后,对实用艺术品的功能性不产生减损。我国司法界近年来也接受了这种认识,如一座拥有人型舞蹈造型(底座)的卧室台灯,作为底座的人型舞蹈造型可以从台灯上分离出来并且独立存在,在法官看来属于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在“物理上的”分离。只要再满足了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要求,该台灯造型即可作为一款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与“物理上的分离”不同,“观念上的分离”要求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观念上”同实用功能区分开,强调的是“艺术成分的改变不会对原有的实用功能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改动实用艺术品在艺术部分的设计,将直接影响到实用功能实现的话,则认定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是无法分离的。比如花瓶表面上拓印的绘画和花瓶本身,由于绘画的艺术价值与花瓶的实用功能在观念上有本质区别,即使换一幅别的绘画也不会影响花瓶装载花束的功能,此时可认定该花瓶(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在观念上能够区分。当然,如果绘画本身就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也可单独拿这幅画开展著作权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该绘画的行为可被视为侵权。
近年来,各国的确加强了对著作权的国际保护,通过多边或双边协定的形式激励本国知识产品的创造创新。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著作权的地域性观念意识,比如越来越多在大陆法系国家被认定为作品的智力成果也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了认可。
然而,这种被弱化的地域特征目前远未达到“无国界”的境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就规定各成员国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进行保护。基于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性特质以及保护本国版权产业的实际需要,“著作权法定”仍是各国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原则共识。一件由我国作者在国内创作的实用艺术品,要“出海”进行维权,除非有国际公约、多边或双边协定上的特别规定,否则并不能自动获得他国保护。
笔者认为,实用艺术品外贸企业在海外维权时,宜根据各国法律灵活调整保护诉求。
了解各国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对生产实用艺术品的外贸企业来说非常重要。比如,美国版权法只保护实用功能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对不能分离的须申请提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英国不对同一客体开展双重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将不再受版权保护,如果未取得专利权,则不管其实用功能成分和艺术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只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就与一般的美术作品一样进入英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德国则采取将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合二为一保护的方式,德国著作权法就明文表示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规定其包括外观设计。
此外,由于实用艺术品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工业产品,著作权法是仅仅保护被分离出来的艺术美感部分,还是基于美感部分保护产品的整体设计,各国著作权立法对此理解也是不同的,导致各国著作权司法裁判的差异性。我国企业特别是实用艺术品的外贸企业在海外维权时应根据各国法律灵活调整自己的诉求,加强对海外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研究。(李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