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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地方文交所是数字藏品交易的合规之路吗? (下)
关键词:数字藏品 NFT 文交所 刑事合规
《地方文交所是数字藏品交易的合规之路吗? (上)》谈到部分文交所存在被拒之门外以及无资质经营的风险,除此之外,即使有资质的文交所组织数字藏品交易,仍存在交易方式不合规的风险。
不少数字藏品平台,在文旅部下发《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之后,纷纷推动其中提到的,“要发展平台经济,培养数字经济新实体,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数字文化金融产品。”
但目前的数字藏品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只能按照线上商城网购的交易模式进行交易,通过对数字藏品设定固定价格,由买卖双方按固定价格或议价来成交。
即使各大平台创新各种发行、销售“玩法”,比如“一份多发”、“批量复制”、“版权绑定”、“盲盒发行“、”合成铸造“、”赋能发行“、”网上竞拍“等。但这些创新一是难以实现数字藏品的真正创新,也难以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的发展,更难以为实体经济赋能;二是在创新过程中,渐渐偏离了电商平台的业务范围,染指到了类证券、类期货等金融领域的产品发行与交易活动,如“一份多发”、“版权绑定”、“网上竞拍”等模式。
那是不是文交所组织数字藏品的交易,就可以解决类证券化、类期货化的难题呢?
笔者认为,即使地方交易所组织数字藏品的交易,但也面临交易模式的刑事风险,笔者在《地方文交所是数字藏品交易的合规之路吗?(上)》中梳理的部分地方文交所,其业务领域就存在交易方式的刑事风险。
主要的风险在于:即使是拥有合法牌照,通过了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地方文交所,也绝不能超出业务范围,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类资产期货化业务与交易活动。
其中包括:
1.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及不得将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 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交易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一直是交易所的“禁区”。
权益份额化拆分也一直是文交所的“硬伤”,在以前文交所曾把实物艺术品打包成资产包,估值之后拆成份数,投资者可以买入、卖出进行证券化交易,其所交易的就是份额化的艺术品。然而这种模式就被以非法经营罪或者诈骗罪予以刑事处罚。现在的数字藏品发售,往往是“一份多发“,已经具备了份额化的特征。
2.开展类资产期货化业务,将产品做成“标准化合约”,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
文交所进行的交易,一直存在的诟病就是将产品做成“合约”进行类期货化交易。我们都知道最直接的产品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的对象是产品本身,而如果数字藏品交易的对象不是实物,而是写有交易数量、价格、交易时间、地点等条款,未来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协议(合约)。
同时又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的方式,那么就会涉及到非法经营期货。
3. 发售以数字藏品为底层商品的金融产品,组织金融产品交易活动。
(国办发〔2012〕37号)就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虽然部分地方文交所获得了地方政府或者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及通过了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的验收,但并不代表就可以发行金融产品,组织金融品交易,因为金融产品及其交易活动属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监管,未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地方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不得发行、销售(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
经过以上分析,似乎文交所也不能就数字藏品交易做到真正合规,是不是地方文交所就数字藏品交易不存在合规之路呢?
也不尽然。
我们仍然可以从(国办发〔2012〕37号)一文中,寻找合规之路。
(国办发〔2012〕37号)提到,“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由此,文交所的数字藏品可以探索出一条现货交易模式之路,对于 获得地方政府批准、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地方文交所,可从事以实物为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为“协议交易”、 “竞拍交易”、 “挂牌专场交易”等非集中交易的现货交易模式。
“协议交易”,是指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线下或线上达成协议价格,来完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模式。
“竞拍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挂牌专场交易”,是指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通过艺术品挂牌交易专场将文化艺术品的出售意向和购买意向进行挂牌集中展示比价,由买卖双方手动摘牌来完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模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规定,“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地方文交所能否实现数字藏品衍生品交易,也是值得期待的。
综上所述,在数字藏品能够交易的前提下,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想放弃打通数字藏品二次交易的机会,但寄托文交所进行数字藏品就能完全合规,过于理想化,文交所仍然容易走上文化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等权益类商品证券化、期货化的老路,面临刑事风险。因此,数字藏品交易与文交所结合,要想真正能够做到完全合规,只能在现有法律法规之下积极探索合规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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