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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教育行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报告「教育行业合理避税」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滥用错用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处的免税应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和“收入符合条件”。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免税优惠应同时满足:一本身具备非营利性;二取得的收入是受赠、政府补助、会费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
因此,对于非营利教育机构而言,应先判断其收入性质,即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即使已经具备非营利组织的资质,也应就该部分收入申报纳税。
2、滥用错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第一条(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以外,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以及非学历教育服务(如培训、演讲、讲座等)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个别培训机构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教育服务简易征收的规定,但是自行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3、隐匿收入的偷税风险
教育行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个人,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以收据替代发票作为购课凭据,因此,部分教育机构隐匿其实际收入,对取得的收入不开票、不入账、不纳税,采用“两套账簿”进行核算,同时逃避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规定,针对纳税人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少缴纳税款目的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虚列成本的偷税风险
教育机构为了降低利润,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成本发票,虚列与教学无关的成本费用,或费用支出明显异常不合理,如虚列工资单、虚增广告宣传费、虚列培训费等,以此达到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收征税管理法》及《刑法》规定,针对纳税人通过多列支出,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履行或未全额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实践中,教育机构通常会采用以下方式不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拆分工资。只向税务机关申报列示部分工资,剩余部分采用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法支付给员工。
二以报销名义支付工资。鼓励员工日常消费时开具以机构为抬头的发票,并以此发票入账,在所得税前列支,按照报销名义将发票对应金额代替工资支付给员工。
三发放的补贴不列入总工资。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未将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补贴列入总工资,降低了个税计税依据。
四支付兼职教师课酬未依法取得发票,未依法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税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处0.5倍至3倍罚款。扣缴义务人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长期挂“预收账款”,未及时结转确认收入
教育行业通常采取预收学费的方式,在财务核算时,将收取的学费挂在“预收账款”科目,未及时按照消课情况结转收入产生税务风险。在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7、跨地区经营,税款分摊不合规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缴纳,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虚开发票牟利
培训行业的客户大都是个人,不需要发票的居多,因而导致教育培训机构囤积了大量的“开票额度”、“富余票”。部分培训机构动了歪脑筋,把这部分“富余票”给利用起来,替一些成本发票缺口较大的行业(比如建筑、医药)虚开发票,收取3%-20%的开票手续费。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补税、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后果,虚开专票以及普票,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票的后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了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及以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普票的后果
虚开其他发票(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票、定额发票等均在此类),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因此,教育培训行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财务人一定要进行日常税务风险管。
以上为部分总结,不足之处,欢迎留言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