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作品:记内蒙古画家彭义华
大家好,装置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是什么「装置艺术是什么意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装置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近年来,随着各市场主体需求的扩大,装置艺术行业迅速发展。由于装置艺术是典型的依赖艺术家创作能力的艺术,对其创作进行保护已经成为整个行业所有艺术家最需要关注的问题。鉴于此,特针对装置艺术行业本身的经营特点,以本文对装置艺术家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做一个梳理。
一、作品权利的归属问题。
作品是艺术家创作的核心,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是将作品的权利归属确定。笔者在向装置艺术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作品权属争议通常发生在以下环节:
1. 内部创作环节。装置艺术并非单独的一幅画或者一张图的创作,而是在多个场景,通过使用不同的素材,进行独特的美学布局。其中既有对每个素材的造型设计创作,也有对整体布局的构思设计创作,而这些创作中,通常并非由艺术家本人全部构思。艺术家给出一个整体思路,对于其中部分素材的造型创作,很多时候是由助理负责,那么厘清助理工作成果的权利归属,就非常重要。
具体而言,艺术家和助理必须对创作成果的权利作出明确约定。(1)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为完成艺术创作,受艺术家指导而产生的一切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部分艺术家由于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设计劳动合同时照搬网络模板,在劳动合同中只将助理创作成果定义为“职务作品”,没有对权利归属作出清晰的约定,这样的定义并不能起到效果,因为“职务作品”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下权利归属于单位:(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者。
(2)就每个项目进行权利确认。装置艺术一般是以单个项目的形式进行的,由于每个项目的参与者都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每个项目创作时,与所有参与人员签署“权利确认书”,确认特定项目所有创作素材的著作权归属于公司。
对艺术家来说,如果因创作团队对作品单个素材的权属发生争议而必须更换重要素材,将使得作品整体美学价值大打折扣,也不利于经营模式的稳定。
2. 外部应用环节。装置艺术的商业应用主要是各类展厅或者商业会场的布置,通常甲方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具有独立的专业法务部门。笔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许多大企业在与艺术家 签订合同时,会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约定,有的更直接将合同命名为“委托创作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创作该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于甲方所有”,这对艺术家而言,非常不利,相当于完全排斥了对于艺术作品的二次使用和再创作。即便后期应用中,对原作品的部分素材进行修改,如果整体构思没有变化,将可能涉嫌侵害原项目甲方依据合同取得的著作权。作品及其创意是艺术家的核心竞争力,一切创作成果的著作权不应轻易放弃。
二、作品权利的法律确认问题。
1. 设计稿的保存问题。装置艺术作品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设计稿(效果图)的权利,在发生争议的案件中,通常可能因为原始设计稿的丢失,导致作品的创作过程难以确定,使得谁是作者这个问题无法确认。因此,笔者建议,针对已经初步确认的设计稿,有条件的,都使用“时间戳”(时间戳_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_TSA_电子证据_权利卫士_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文件进行固定,既能对设计稿内容本身固定,也能对设计稿形成的时间进行固定。
2. 作品的创作时间问题。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不同创作者可能受其他创作者的影响,创作出风格或造型类似的作品,如何确定这些作品的权利?发表时间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装置艺术项目落地后,对其进行全景展示是一个重要宣传手段,进行展示的过程,也是对作品的一种发表。因此,在发表平台选择上,笔者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在公共平台进行发表,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号、豆瓣、小红书等使用公司认证账号同步发表。一方面,这些平台发布时页面都自带发布时间,可以准确固定发表时间。另一方面,这些平台均系大型互联网公司,预期存续时间较长。使用公司认证账号发表,相较于个人账号,也更有利于内容和账号本身的管理。
3. 作品的权属登记问题。对于装置艺术作品的权属登记,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一般而言,常见的有三种:(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申请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3)申请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最为恰当的应为申请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一方面,专利申请周期相对较长,费用相对更高,对于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作品的经营者来说,各方面成本过高。另一方面,装置艺术通常为大型空间项目,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容易通过素材替换进行规避。笔者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有的基层法院及原告将他人使用的装置艺术设计抄袭行为,认定成侵害图形作品复制权,这实际上是对图形作品的权利理解有误,是没有理解图形作品的复制权仅及于“平面到平面”,这点不再赘述。
综上,将作品的设计效果图及时在版权局进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非常有必要,且根据笔者了解,目前全国多数地方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不需要费用,网上提交材料即可申办,非常方便。
三、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问题。
1. 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方法。“接触” “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方法,所谓“接触”,就是指被控侵权人有条件接触到权利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在权利人公开发表的途径中浏览到权利作品,也可能是在商业交往中收到过初步设计稿。所谓“实质性”相似,就是指被控作品在整体布局和局部设计上,所表达的创意没有脱离原作品的范畴。针对以上两个判定方法,权利人能做的,一方面是对作品发表的渠道进行固定(如果系非公开渠道发表,将面临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对被控作品是否属于侵权作品,要从严把握,进行详细专业比对,不能仅凭主观认为相似,就轻易发起诉讼。
2. 对侵权行为的取证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再赘述。
3. 维权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艺术家对于作品遭受侵权一般情绪比较激烈,很容易在社交平台发布激烈言论,发泄情绪。但在法院正式作出侵权判决之前,艺术家个人发表过激言论,具有极高法律风险。在司法裁判中是否认定侵权与创作者个人主观感受并非相同标准,在裁判结果产生前发表言论,可能涉嫌商业诋毁。在(2019)粤03民初1556号案件中,知名模特吕燕及其公司因认为深圳影儿公司抄袭其服装设计,在微博发表内容指责对方抄袭,但因侵权案件败诉,影儿公司起诉吕燕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最终判决商业诋毁成立,需赔偿影儿公司500万元人民币。故,在结果产生前,艺术家不宜在互联网发表案件相关意见。
综上,装置艺术的权利保护并非一个独立问题,而是需要在作品的产出及应用等多个环节进行整体布局的体系化工作。随着行业的发展,投入精力对装置艺术核心的作品权利进行重点保护,是极其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