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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陶瓷行业环保审批改革具体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15 10:57:32 来源:

今天,西北书画艺术笑笑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建设项目”陶瓷行业环保审批改革具体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环境保护进程,重新修订了“环保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订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当前,环保工作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对政府和企业均提出前所未有的新要求。

环保审批改革动态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54项项目类别规定,“陶瓷制品”的环评类别“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为报告书。其他为报告表”。第99项项目类别规定,脱硫、脱硝工程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脱尘工程环评类别为登记表。

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要求的“陶瓷制品”环境影响评价级别与生产规模和行业细分类别相关,规模越大,环评管理级别越高。例如:某陶瓷企业计划新增一条工艺陶瓷生产线,环评类别属于“其他”报告表。对陶瓷行业治理工程环评级别部分降低,陶瓷行业废气治理脱硫、脱硝仍须办理报告表审批,脱尘工程可直接网上登记表备案,无须环评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中填报登记表的项目取消行政许可审批。 例如:某陶瓷企业拟建一座3万平方米的展厅,按照最新名录规定(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环评类别为登记表),该项目无须行政审批,可直接网上登记备案等。

▶(三)产业政策及环保准入

根据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环〔2014〕224号)要求,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禅城区不再新建、扩建建筑陶瓷(包括陶瓷抛光)生产线。

解读

现有建筑陶瓷产业可在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提升改造。另工艺陶瓷行业不在限制范围,禅城区可新建、扩建工艺陶瓷生产线。

▶(四)环评不予批准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的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解读

明确了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的情形,统一环评审批标准,规范环评审批程序。

▶(五)涉及“未批先建”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同时,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反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要求,“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解读

删除了《环保法》旧法中“限期补办”要求,明确为“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未批先建须停止建设并处于罚款,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环保竣工验收及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解读

取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企业负担。

办事流程指引

结合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一门式”改革标准化管理,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申报办事流程指引详见下图(仅供参考,具体项目办事流程视实际情况而定)。(文章来源:陶瓷信息)

好了,关于“建设项目”陶瓷行业环保审批改革具体是怎样的?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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