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展览:詹庚西及其花鸟画艺术
大家好,《底线》乱改真实案情 合理合法吗 「合法的意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相较于其他作品,《底线》根植于真实案例,剧情跌宕起伏,是一部不错的法治题材剧!但是,《底线》部分剧情与真实案情差距较大,引起原型人物或其亲属的异议。
那么,如何看待此问题呢?笔者观点如下:
一、情理上,如何看待?
其一,电视电影作品系艺术创作,《底线》不可能完全拘泥于真实案情,虚构部分案情是可以理解的。
其二,我国当下国情是,仍有相当部分观众盲目相信电视电影作品内容!《底线》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加持的法治题材剧,根植于新近发生的真实案件,客观上确实存在相当部分观众误以为真实案情即是如此,客观上确实给原型人物或原型人物家属带来一定困扰。
二、法律上,如何评价?
其一,原型人物对真实案情(个人经历)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基于原型人物个人经历产生的真实案情,并非是体现原型人物个人智慧、刻意的艺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不能称之为“作品”,故原型人物对真实案情(个人经历)不应享有著作权。
其二,虚构的剧情可能侵犯原型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上所述,《底线》着重宣传根植于真实案件,其中虚构的原型人物负面剧情,客观上给原型人物或原型人物家属带来一定困扰,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三、法治题材剧组该怎么做?
1、在创作上,尽量不虚构有损于原型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情节!笔者认为,真实的案情已足够精彩,只要充分挖掘其中精髓,足以成就一部好的法治题材剧,并非必须虚构出轨、变态等情节。
2、在沟通上,尽量做好原型人物的说服工作。无论法律上认定原型人物是否有著作权、是否侵害原型人物权利,剧组通过原型人物的个人经历获利,于情于理,应事先征求原型人物的意见,不然,真的说不过去!
3、在上映上,应避免观众“对号入座”。如果虚构了有损于原型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情节,应尽量避免宣传“基于xx真实案例”,即使宣传“基于xx真实案例”,也应提示“部分剧情属于虚构”。